湖南省出台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2011-04-08
2010年4月7日湖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近日出台实施的《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此次出台的《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对需要问责的各种行为及处理方式,均作了十分具体详尽的规定。与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相比较,《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更广,除行政机关外,还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此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中列举的需要受到追究的情形包括11个方面,涉及决策、执行、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政府服务、执纪执法司法、省重点工程建设及新闻宣传报道等,涵盖的范围比较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外,还规定对“干预、压制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将给予处理。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将采取9种追究处理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据介绍,6种情形将给予从重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威胁办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发生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还规定,如果单位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群众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者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