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推动大连市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合理配置与统筹利用科技资源,制定促进创新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和奖励制度;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设立中外合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科技经费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条例》规定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2.5%以上,区(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支出应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经费,对完成人及其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采用股权方式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