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设施具备总体安全保障 重点工程正在改进
2012-07-27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国迅速反应,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并研究编制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简称“核安全规划”)。今年5月31日,综合安全检查报告和核安全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检查报告显示,我国核设施安全总体上是有保障的。由于与日本福岛核电厂所处厂址条件不同,我国核设施发生类似福岛核事故的可能性极低。同时报告指出,我国核设施在应对引发福岛核事故类似的极端自然灾害事件时,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已制定短、中、长期规划,要求和督促各民用核设施按期完成相应改进工作。目前相关改进工作进展顺利,一些短期项目已经完成,中长期项目正在按计划开展。
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早在核电发展之初就开始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外围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监测。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设施周边辐射剂量及放射性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不到排放限值的1%,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仅为设计值的几分之一。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对周围公众个人最大年有效剂量是国家标准的万分之几,不到天然本底辐射水平的万分之一,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之内。
我国核设施总体具备严重事故预防、缓解能力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1年3月—12月,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对全国15台运行核电机组、26台在建核电机组、3台待建核电机组,以及各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这次核安全检查是福岛核事故后对我国核设施进行的一次安全再评估,其内容和深度基本与国际社会在福岛核事故后开展的检查保持一致。
该负责人介绍,本次检查分6个阶段实施:一是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依据,制订检查方案;二是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检查方案开展自查;三是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并开展重要安全问题的再审查;四是进行现场核查和见证必要的试验;五是开展若干重大专题研究;六是确定各核设施需要实施的改进措施及改进要求。
本次检查主要通过方案评估、各核设施安全自查、技术审查、现场勘察、结果评估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来自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能源咨询委员会、环保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单位的300多名专家最后得出总体结论:我国核安全标准全面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民用核设施在选址中对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进行了充分论证。核电厂在设计、制造、建设、调试和运行等各环节均进行了有效管理,总体质量受控。
检查报告中指出,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基本能够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具备一定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能力,风险受控,安全有保障;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要求,风险受控,安全有保障。
据了解,我国大陆目前已投入运行的15台核电机组,迄今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也未发生过对人员或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根据世界核运营者组织主要性能指标,我国运行核电机组普遍处于国际较好水平,部分机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些机组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