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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材料、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检验标准

2011-04-13

  食品包装材料、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检验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检验标准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

  我国涉及到出口食品包装、材料产品检验和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0.《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1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1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3.《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1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5.《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16.《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7.《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18.《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20.《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21.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的公告》(2007年第131号公告)

  22.《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2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24.《关于加强对输欧婴幼儿奶嘴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486号);

  25.《关于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检验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242号);

  26.《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

  27.《关于组织实施2006年全国出口与食品接触器皿、餐厨具等消费品监督抽查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10号);

  28.《关于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6]151号);

  29.《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质检检函〔2006〕107号);

  30.《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

  31.《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项目控制体系规范要求》;

  32.质检检函〔2007〕232号《关于明确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等商品检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涉及到出口食品包装、材料检验、检测、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EC)No1935/200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及废物指令80/590/EEC和89/109/EEC的法规

  2.2005/31/EC指令

  修订理事会84/500/EC指令,主要关于符合性声明和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分析方法的特性指标要求

  3.84/500/EC指令

  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4.2004/19/EC指令

  修订2002/72/EC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5.2002/72/EC指令

  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6.2004/14/EC指令

  修订93/10/EEC拟与食品接触的由再生纤维素薄膜制成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7.93/10/EEC指令

  委员会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由再生纤维素薄膜制成的材料和制品的指令

  8.2004/13/EC指令

  修订2002/16/EC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指令

  9.2002/16/EC指令

  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指令

  10.2004/12/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94/62/EC指令的修正

  11.94/62/EC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

  12.2004/1/EC指令

  修订2002/72/EC关于暂停使用azodicarbonamid(偶氮甲酰胺)为发泡剂的指令

  13.93/11/EEC指令

  委员会关于人造或天然橡胶奶嘴和橡皮假奶嘴中释放N-亚硝胺和N-亚硝基类物质的指令

  14.85/572/EEC指令

  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的组分迁移检测使用的模拟物清单指令

  15.82/711/EEC指令

  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中的组分迁移检测的基本规定

  16.81/432/EEC

  委员会关于对材料和制品释放到食品中的氯乙烯实施官方控制的共同体检测方法

  17.80/766/EEC指令

  委员会关于对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实施官方控制的共同体检测方法

  18.78/142/EEC指令

  委员会关于使各成员国含有氯乙烯单体并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适用标准

  1.GB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2.GB4804-19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3.GB4806.1-199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4.GB4806.2-1994《橡胶奶嘴卫生标准》;

  5.GB7105-1986《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6.GB9680-1988《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7.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8.GB9682-1988《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

  9.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0.GB9684-1988?《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11.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12.GB9686-1988《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13.GB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14.GB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15.GB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16.GB9690-1988《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17.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18.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19.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20.GB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21.GB11676-1989《食品容器有机硅防粘涂料卫生标准》;

  22.GB11677-19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23.GB11678-1989《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

  24.GB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25.GB13113-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26.GB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27.GB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28.GB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29.GB14936-1994?《硅藻土卫生标准》;

  30.GB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31.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涂料卫生标准》;

  32.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聚氯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33.GB16331-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34.GB16332-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35.GB17326-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6.GB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7.GB14930.1-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38.GB14930.2-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39.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40.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41.GB14147-1993《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42.GB13484-1992《接触食物搪瓷制品铅、镉析出量测试方法》;

  43.GB/T5009.58-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4.GB/T5009.59-2003《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5.GB/T5009.60-200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6.GB/T5009.61-2003《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7.GB/T5009.63-2003《搪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8.GB/T5009.64-2003《食品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9.GB/T5009.65-2003《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0.GB/T5009.66-2003《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1.GB/T5009.67-2003《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2.GB/T5009.68-2003《食品容器内壁过氯乙烯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3.GB/T5009.70-2003《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4.GB/T5009.71-2003《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5.GB/T5009.72-200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6.GB/T5009.78-200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7.GB/T5009.79-2003《食品用橡胶管卫生检验方法》;

  58.GB/T5009.80-2003《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59.GB/T5009.81-2003《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60.GB/T5009.98-200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61.GB/T5009.99-200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62.GB/T5009.100-2003《食品包装用发泡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63.GB/T5009.101-200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锑的测定》;

  64.GB/T5009.119-2003《复合食品包装袋二氨基甲苯测定》;

  65.GB/T5009.122-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及成型品中1,1-二氯乙烷的测定》;

  66.GB/T5009.125-2003《尼龙6树脂及其成型品中己内酰胺的测定》;

  67.GB/T5009.127-2003《食品包装用聚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锗的测定》;

  68.GB/T5009.152-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和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及其成型品中残留丙烯腈单体的测定》;

  69.GB/T5009.156-2003《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70.GB/T5009.166-2003《食品包装用树脂及其制品的预试验》;

  71.GB/T5009.178-2003《食品包装材料中甲醛的测定》;

  72.GB/T16265-1996《包装材料试验方法相容性》;

  73.GB/T16266-1996《包装材料试验方法接触腐蚀》;

  74.SN/T0912-2000《进出口茶叶包装检验方法》。

  75.GB18006.1-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

  注:以上标准和法规可能被修订或增补,在使用中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办事指南

  报检资料的提供:

  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报检需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报检时除需按规定提供对外贸易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装箱单、发票、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有木质包装时)、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时)、厂检结果单等单据外,还需提供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并提《食品包装备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备查。食品包装材料报检时需提供销售合同、厂检结果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报告等单据,并提《食品包装备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检验:

  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施查验,查验工作按照国家局《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执行,并加强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已备案企业的食品包装材料实施周期检测换证,依据国家局规定周期检测有效期为三个月,连续多次周期检测未发现问题的可延长至六个月;未备案企业的食品包装材料实施批批检验。

  抽样:

  抽样按进口国技术法规及标准或我国技术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实验室检测:

  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应根据其不同的原材料及输出国的具体要求确定,输出国无具体要求的,按我国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定。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能完成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和食品包装材料所有化学项目的检测。

  外观质量:

  出口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品和食品包装材料中,已有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检验;无标准的可按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检验。

  三、常见问题咨询

  1.欧盟框架条例1935/2004包含哪些材料和物品?

  框架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处于成品状态的材料和物品:

  a)规定为与食品接触的;

  b)已纳入与食品接触,并打算为这一目的;

  c)可以合理地预期将其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它们的成分迁移到食品中去的情况。

  因此,这项规定适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所有材料和物品,而不仅仅是包装材料。根据这个定义,叉子、杯子、加工机械,无论是工厂里的还是家用的,运输管道、容器、私人水槽等都包括在内。它不仅是适用于有关规定附件一里列出的材料,也适用于如再生材料、生物高分子材料以及不同层次、不同材料的容器。

  2.具体欧盟立法涵盖了哪些材料?

  具体欧盟立法涵盖于框架条例附件一中的材料、组合这些材料以及再生材料。具体来说欧盟立法只涵盖了陶瓷、塑料、再生塑料和再生纤维增强活力膜。其他材料(如不锈钢等)尚未在欧盟层面上立法,各成员国层面上有立法。

  3.出口到欧盟的但不包含在欧盟特定法规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应遵循哪些法规?

  不包含在欧盟特定法规中的食品接触材料,例如纸等,必须遵循出口目地的欧盟成员国国家法规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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