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11-03-2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②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②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①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②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3.2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外省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在市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也可由市海洋局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从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与预防
3.1监测预报
3.1.1市环保局及其他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单位要搞好核与辐射事故监测。
3.1.2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征兆。
3.1.3建立并加强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市环保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核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系统。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2369”、“110”电话向市环保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一旦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4.1.3市环保局要与本市、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
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环保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及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3.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必要时,请求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生地区县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3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5人员防护
4.5.1市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搞好剂量监测。
4.5.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决定和公布。
4.6.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经市环保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相关区县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要会同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市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市环保局负责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信息发布
5.3.1市有关部门要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交通运输保障
6.3.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2由市交通局负责提供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有关区县政府协助搞好应急交通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5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武警上海总队予以配合;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6.6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6.7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环保局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2培训
市环保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置知识纳入专业培训内容,提高侦检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演练
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灾。
7.4奖惩
7.4.1对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市政府审定。
7.5.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市应急办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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